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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8-5-12 14:50:34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农路291号

第十条 办学理念: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积极开展素质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采用专业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不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所招生的专业对男女性别及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凡是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文化成绩测试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河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为:3600元/人.学年,住宿费:普通八人间400元/人.学年;标准六人间8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每年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比例超过40%。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通过相关考试可以拿到五证:1.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2.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计算机等级二级证书;3.省教育厅颁发的英语应用能力A级证书;4.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5河南省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学院网址:http://www.hnpi.cn ;E-mail:zhaoban@hnpi.cn

咨询电话:0377-63210238 63239580 66726536 

传真:0377-63239580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农路291号;邮编:47300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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