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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第二军医大学 2008-5-26 9:12:5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第二军医大学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本科招生工作。招收各专业新生均为无军籍学员。无军籍学员在校期间无军籍,入校后与学校签订《无军籍学员协议书》,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并分配到军队单位工作

第三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总部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应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常设在学校政治部干部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在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必须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 6号)规定的非指挥专业合格标准。新生入校后按国家规定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

 

第四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身体检查

 

第十条  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组织实施,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考核结论。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武装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面试。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共同确定面试分数线。参加面试对象必须为政治考核合格,数量不低于招生计划的3—4倍。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考察了解考生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复议组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身体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体检由各省军区组织,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招生人员参加。体检结论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我校招收非指挥专业合格以上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1日内向省军区招生办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结论均放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提前单独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分男、女生)的120%以内。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一本线以上的理科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是否服从调剂及学校学科专业需求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各省市所确定的加分条件,由我校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不办理入伍手续,学员报到时不注销、迁移户口,入校后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学员在学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按每人每月330元标准逐月(寒暑假二个月不发)给学员本人。学员在校期间统一着装,服装费每人每年500元,由学校组织价拨。学员医疗费用按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学员淘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以及因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被退学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有关协议进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被淘汰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当年6月份,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当年6月30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属按有关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八年制医学教育学员于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毕业分配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期间可申请“李瑞麟奖学金”,确系优秀的毕业学员可评选为“全军优等生”。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员中符合学校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我校各院系、专业的详细情况,可通过网络、招生简章、电话等方式了解;第二军医大学网站:http://www.smmu.edu.cn。上海地区考生可通过168声讯电话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25070104,传真:021-25070104, E-mail:zsb@smmu.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校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00号 ;邮编:20043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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