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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浙江财经学院 2008-5-27 16:50:04

浙江财经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财经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本科院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一所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财经类高等学府,已成为浙江财经管理骨干人才的重要培育基地。办学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1482,浙江省代码为016。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研究生、本科生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下设11个二级学院,37个本科专业及20余个专业方向。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08年我校招生计划共2652人,面向浙江省内2366人(其中艺术类本科120人,按照艺兼文、艺兼理综合分分别录取),面向辽宁、福建、山东、湖南、河南、甘肃、安徽、贵州、内地新疆班共286人;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如有不同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便于教学,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艺术设计、摄影五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摄影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七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八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根据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浙江省按计划数105%以内的比例确定考生投档比例,外省按照计划数105%以内的比例确定考生投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我校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不均衡时,考生若填报“服从专业志愿”可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条  浙江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或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参加今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章    收费、奖励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学费每学年3960元,艺术类本科每学年70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设有“新生双财奖学金”、“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1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4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学生给予国家免息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学院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或招生主页: http://zs.zufe.edu.cn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571—87557480、87557460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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