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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2016-9-4 11:09:42

 

附5: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只能携带2B铅笔、0.5mm黑色书写笔、文具盒、铅笔刀、橡皮擦、直尺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卡)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检查试卷和答题卡
考生应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正反两面,如果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要及时向监考员报告,要求更换。
四、粘贴条形码
(一)考生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若发现条形码上所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核对后及时向上反映。
(二)考生核对条形码无误后,将其粘贴在答题卡规定的条形码框中。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排列。
五、答题卡填涂书写要求
(一)因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务必在答题卡上规定区域作答,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规定认真执行。
(二)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mm黑色书写字笔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三)开始作答时,注意答题用笔:客观题(即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即非选择题)用0.5mm黑色书写笔作答。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晰,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要适当,行距不宜过密,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等其他笔书写。
(四)在图像处理过程中,计算机将根据图像定位点的定位将考生的答题内容准确无误地生成特定的图像文件。所以,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改和标记。
(五)答题卡的矩形边框内为答题区域,答题区域外的任何文字,经计算机扫描后,将不被显示。考生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六)保持答题卡面整洁,做到不折不破。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卷,责任由考生自负。

 

 

 

 

 

 

 

附6:

保卫、医疗、后勤组职责

一、负责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考点的封闭和警戒线的值守工作。
二、负责考点的医疗救护工作。
三、负责考点的清洁工作。
四、负责考场设施及用品的供应、调配、保障、维修等工作,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附7:

启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备用条形码的规定

一、参加考试的考生条形码破损、污染,经考点负责人批准可启用备用条形码。
二、报名遗漏,经省会考办同意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启用备用条形码。
三、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记录上注明启用备用条形码的原因及考生基本信息。
四、启用备用条形码的考生,必须将本人座位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填写到相应位置。
如下图:

 


 

 


附8: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座位编排示意图

 

 

 

  

 

 

 

 

 

 

 

附9: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科目。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在规定位置外书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带进考场内的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属实的;
(三)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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