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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2016-9-4 11:09:42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签名确认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
(四)审核处理: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确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后逐级上报省会考办(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考试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累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答题卡出现倒装、密封不严、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及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题卡,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卷、答题卡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卷、答题卡泄密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卷、答题卡(包括备用卡、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卷、答题卡及备用卡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泄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装或遗失考生答题卡的;
(二)遗失考试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制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校,将在所在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附10: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为:把握全局,重在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省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省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教处、纪检监察部门、教科院、会考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教处、纪检监察室、教科院、会考办有关人员组成。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同级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各级学业水平考试负责人和考点主考为责任报告人。责任人报告和相关人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保持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电话、传真必须畅通。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七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学业水平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学业水平考试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个别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卷、答题卡在命(审)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外传、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题泄密。
(二)考试期间,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试卷、答题卡保管期间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致使试卷、答题卡损坏。
(四)发生突发恐怖性事件、暴恐事件。
(五)多名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因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答题卡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七)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八)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考试期间,发现试卷、答题卡出现明显错误。
(二)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私自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四)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五)考试期间至成绩发布之前,经举报发现因监考不力造成多人作弊现象。
(六)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答题卷。
(七)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处理,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并同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尽力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第一款事件,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如果在命(审)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应当即取消泄密试题的命(审)题人员资格,对命(审)题组成员进行调整后重新命(审)题,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试卷、答题卡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等质B卷或C卷如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在印制中发生丢失、泄密的,应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等质B卷或C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如期考试或延期考试,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答题卡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启用等质B卷或C卷重新印制、申请缓考、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第八条第二款事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第八条第三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致使少部分试卷、答题卡损坏的,可启用备用卷。
若在考试前试卷、答题卡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补发试卷、答题卡;若时间不允许,可以启用等质B卷或C卷,该部分考生可以缓考。
若答题卡在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损害的该科目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第八条第四款事件,报告责任人,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排除危险。应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申请缓考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五条 发生第八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考点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第八条第六款事件,由于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答题卡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当地应急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卷、答题卡送至考点,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及考点巡视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第八条第七款事件,考点主考应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登记问题考场和作弊人员,更换监考人员,同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由当地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事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第三十一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发生第八条第八款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和省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主考应立即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考点主考应迅速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考点主考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更正并通知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答题卡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省会考办对造成差错的相关人员作出事故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发生停电、断电情况,考点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所属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同时主考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监考员应当场及时制止。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最后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予以暂扣,查明事实,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视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题卷或答题卷,责令考生将试题卷或答题卷送回,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考人员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最后由考点主考和巡考员签名,及时上报。经举报查实的多人作弊现象,对监考人员的处理可依据第三十一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第六款事件,评卷时聘请学科专家对相关试卷、答题卡进行分析研究,确系考生答题中存在作弊行为的,应记录情况,及时上报,并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九条第七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由当地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同时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时,考点均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九条  因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而耽误考试时间,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突发性事件的,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有关责任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沟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关于突发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应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出面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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