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高温下应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各企业应该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6点至10点和下午3点至7点。
试用期也能领到防暑降温费
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但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最低工资中不包含高温补贴。
当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按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2)连日来,一个题为《加班是万恶之源--哀悼华为公司因过度劳累病逝的员工》的帖子在天涯社区等网络论坛引起轩然大波,再次引爆网友对企业加班制度的质疑,以及IT人才生存状态的大讨论。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在媒体采访时说,过度劳累与员工胡新宇死亡确实有相关性,目前公司高层已经重申加班政策,要求员工晚上十点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不准在公司打地铺过夜。
发帖痛悼胡新宇之殇
昨天,记者在天涯杂谈板块看到,发帖人“华子”在文中主要从“加班是农业劳动力不能迅速转化为产业工人的根源”、“加班是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源”、“加班是贸易摩擦的根源”等三个方面分析,从而得出“加班是万恶之源”的结论。同时,网友“可怜的人呐”在天涯IT视界板块发表文章《纪念胡新宇君》,对好友的“过劳死”表示哀悼。
胡新宇的同学们在悼念网页上这样说:“想起他年轻的女朋友没有人疼爱,年迈的父母没有人去孝奉,再想起他曾经奔跑、微笑的样子,心里好像堵着一块石头。我现在只是想,小胡,你要走好,在天国的某个角落,你要好好地休息,不要再操劳,也没有加班,我们这些兄弟,会为你祝福。”
据了解,胡新宇毕业于四川大学,2002年考上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攻读硕士,2005年毕业以后直接到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在4月底住进医院前,他从事一个封闭研发的工作,经常在公司加班加点,打地铺过夜。今年5月28日,25岁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被诊断死亡,多天抢救仍无法挽回年轻生命,全身多个器官在过去一个月中不断衰竭,直至最后一刻。
过度加班导致过劳死
一个胡新宇的同学回忆说:“2001年我们准备研究生考试的时候,约定2006年如果还在一个城市,就一起去看世界杯。他非常喜欢踢球,球技很好,身体也很好,我们本科的时候,常常连续踢五六个小时的足球,晚上还要玩通宵。这样的身体,在华为工作了短短的一年时间就垮掉,真的让人很难过。”
“如果不是长期过度劳累,小胡不会变成这样。”有网友说,胡新宇每晚坐上公司近22点的班车,从坂田基地颠簸到关内的家中,到家时间超过23点钟,然后早上7点起床去赶公司班车上班。今年4月初开始,胡新宇所在开发部进行封闭研发项目,胡新宇自此经常在公司过夜,甚至长时间在实验室的地上依靠一个睡垫打地铺,加班时间最长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早上却依旧早起,8点钟吃早饭,9点钟打卡上班。长期超过身体负荷的工作削弱了胡新宇的免疫系统,从而造成不幸的结局。
网友呼吁人性化加班
当然,网友在悼念胡新宇的同时,更多的是谈论现在企业加班制度的利弊。毕竟,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要企业员工不加班简直是可望而不及的事,许多人在废寝忘食地工作着,他们“吃得比猪少,干得比牛多,睡得比狗晚,起得比鸡早”,还要时刻费心地揣摩老板的举动和眼神,警惕同行的竞争。正如网友所言:任何公司企业都会有加班情况的出现,在以华为这样的大企业中可能会更频繁、更严重。甚至有网友“盖世的博客”这样说:“无休止的要求员工加班很正常,企业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
但是,更多网友对此更为理性,在痛批企业过度加班的同时,呼吁现代企业首先要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毕竟企业文化不等于非要加班,加班应属于劳动时间范畴,老板不能为了“名利”而不顾员工的生命。这种以员工的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业绩增长的制度让人心痛,企业应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
网友46891713说,不少企业以给予员工丰厚待遇和多样的福利为人性化的体现,但在工作规章和劳动时间制度方面却完全没有体现,这样怎能称得上人性化?其实,人性化要求不用硬性规章制度来规范,而是让员工“自觉地”(或者自愿)去完成企业永远都做不完的工作。在此,我们只是希望那些正在过度加班的员工或者正在督促员工不断加班的企业引以为戒,不让同样的悲剧在反复地上演……
(3)“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有严格规定。‘华为事件’的发生,表明法律在现实中被忽视了。”6月1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现象在许多企业里都存在。”这是主管部门对胡新宇之死首次表态。
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一系列有关“过劳死”的问题,因此引起强烈关注。
40小时,劳动法对每周工作时间制定了很高的标准。
“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中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说,“当初,立法者设定高标准的初衷是希望企业多用工,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促进就业。”
但由于中国处于产业链末端,工作节奏并不能完全由自己掌握,大多企业根本无法达到这个“高标准”。普遍违法现象因此出现,而“法不责众”,劳动部门只能选择性执法。高标准也导致企业减少用工,以减少解雇工人的高成本——诸如支付违约金、企业成为被告等。
严格限制工作时间的“前路”被堵,“增加用工”的后路被断,千军万马走“支路”——“自愿加班”。而这也是导致过劳死的原因。
董保华认为,立法应该“低标准、广覆盖”,并且“严执法”,劳动者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帮助,是“雪中送炭”。而“高标准、宽执法”的路子,让“过劳现象”很难根治。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也认为,解决“过劳死”的关键不在立法,而在于执法。“如果劳动部门严格执法,劳动强度控制好,哪会发生‘过劳死’?”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种观点在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认为,“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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