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形式。因为它是劳动带来的灾害,此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成因是一些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
“至于赔偿金额,”彭光华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相同待遇。”
事实上,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有些地方“几乎已经找到操作的办法”——比如,因加班导致旧病发作死亡也属于工伤。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比较而言,试行办法中的‘工作紧张’明显更有弹性。”
一些判例明显对劳动者不利: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结论,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郑杰因“长期加班”,被确诊癌症,50多天后不治身亡,劳动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引起了“48小时”之争。
但劳动保障部官员对记者称,“48小时”的相关规定,是由于“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彭光华同样认为,问题是在取证上。要证明“过劳”与死亡的关系,至少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加班时间的准确记录等)、产业医生制度(专门负责对过劳死是否工伤进行认定)等。他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主要是严格工时制度、加强体检并配备产业医生——包括心理医生。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劳动定额标准缺乏规范问题突出。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郭军认为,自愿加班并非劳动者单方面的问题——企业不开办公室,不启动流水线,劳动者怎么加班?难道自己拿回家做?
他建议,起码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劳动定额机制,通过政府、社会中介、科研机构及劳资双方等来确定法律底线,制定行业指导标准,确定合理定额范围内,合理的工作时间和报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称,他准备写一份立法建议书,修改劳动法。具体而言,他认为“过劳死是企业剥夺员工的休息权,造成劳动者超负荷工作并导致其死亡,企业主应受刑事制裁。”关怀曾参与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劳动法制定时,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部法律现在已明显滞后。”他说,“但是,目前的立法重点在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劳动法修订难以启动。”
2. 至于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对策,目前国内关于这一话题的观点和对策很多,就主流观点来说主要有:
(1)大力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咨询会,组织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交流好的经验和先进典型以案说法等形式,不断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2)公布全市各级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在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开各级劳动保障系统的电话,公布了劳动保障的服务承诺。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地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使劳动监察执法权,开展各类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
(4)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劳动执法、监察。随着城乡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也从原来的安排就业、配置劳动力资源,转为向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和秩序提供立法规范和执法服务。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上;工作内容应重点放在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5)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介入,教育疏导,区别对待,快速处理,就地解决”。确保镇的问题不到县,县的问题不到市,市的问题不到省,层层落实。
(6)确保劳动监察部门拥有相应的权力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全国统一的《劳动监察法》或《劳动监察条例》,用法律来确保劳动监察部门拥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各项权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